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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1.矿井通风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2.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3.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下行通风的。4.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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