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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井下烧焊作业的刚性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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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井下烧焊作业的刚性规定》的通知-1-淮矿安〔2015〕365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井下烧焊作业井下烧焊作业的刚性规定》的通知的刚性规定》的通知各矿、工程建设公司:现将《井下烧焊作业的刚性规定》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和气割等工作(以下简称烧焊)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严禁无计划、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烧焊作业。二、矿井进风井筒、井口房、主要进风大巷、井底车场范围内主要硐室等地点确需烧焊作业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三、烧焊作业现场必须有副处以上矿领导跟班指挥,施工单位跟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全过程检查、监督;烧焊工应由受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四、突出矿井进风井筒、井口房、矿井主要进风大巷、井底-2-车场范围内主要硐室内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停止全矿井掘进、回采、钻孔施工、巷道修复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矿安监处长负责监督。五、除进风井筒、井口房、矿井主要进风大巷、井底车场范围内主要硐室外,井下严禁烧焊作业。六、距煤层法距小于20m的正在施工的立井井筒内,严禁烧焊作业。七、射钉枪、风动盘锯等产生明火的设备、装置的使用、管理,按照井下烧焊作业规定执行。八、井下私自烧焊作业的,不论干部或职工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按严重“三违”论处。2015年11月30日抄送:集团领导,机关处室。集团公司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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