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8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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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意见的函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意见的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意见的函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辖区有关煤矿企业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4月1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联系人:魏远,张冬冬;联系电话:010-64464134(带传真);电子邮箱:zhangdd@chinasafety.gov.cn。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3月28日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刻汲取山东能源龙口矿业集团龙郓煤业“10•20”等冲击地压事故教训,推进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章标准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冲击地压源头防治1.严格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矿井。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出具鉴定、评价意见,并对鉴定、评价结果负责。2.严格控制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规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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