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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应急发〔2019〕188号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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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晋应急发〔2019〕188号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1)-1-晋应急发〔2019〕188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2-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建立我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责任体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同时要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队组、各岗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二、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督办验收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督办验收机制,即: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由煤炭企业自行挂牌督办并验收销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以及经查实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的分级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谁监管、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三、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工作(一)督办通知(一)督办通知-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立即责令煤矿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治理方案报送期限、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停产整顿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并及时通知督办责任人。(二)督促治理(二)督促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的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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