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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应急发〔2019〕27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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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晋应急发〔2019〕27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通知-3-附件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第四条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4-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第七条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5-(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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