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2020第0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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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特此公告。附件: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2020年5月14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阳泉煤监分局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5月12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未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上设警示牌;2.提供虚假情况;3.未按规定调校安全监控设备;4.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6.未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7.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8.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罚款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00)、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2020年5月12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于xx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关于关于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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