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2020第0503号)
文档简介:
关于关于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西阳泉郊区坡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阳泉郊区坡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处罚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阳泉郊区坡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特此公告。附件: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2020年5月15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阳泉煤监分局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5月10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对该矿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对贾某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阳泉煤监分局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22020年5月15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山西阳泉郊区坡头煤业有限公司1.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2.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关于关于对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山西阳泉郊区坡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阳泉郊区坡头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处罚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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