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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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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434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03月30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房管局)、消防支(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楼宇内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单位的安全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楼宇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楼宇是指多层或高层建筑。第三条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第四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第七条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对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管理。第八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第九条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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