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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409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三条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第七条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第九条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第十条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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