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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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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附件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总体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2-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第五条第五条【培训单位职责】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基本条件第六条第六条【培训机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应当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3-(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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