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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区辅助附属设施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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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6·5矿区消防站矿区消防站5.0.1矿区必须有消防站为其服务。距离应急地方消防队较远的矿区应建立矿区消防站。5.0.2矿区消防站的类别应根据矿区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消防站协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建设规模不应低于三级消防站。5.0.3矿区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适中位置、矿区中心位置或人口较集中的地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2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3消防站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5.0.4矿区消防站建设项目应包括训练场地、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和装备。5.0.5矿区消防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2备勤室设置在二层时,两侧应有楼梯进入车库,且滑杆不应设置在备勤室内;3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0.6矿区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5.0.7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1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2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3通信指挥信息管理。5.0.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1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和矿区信息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2矿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3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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